第一条
为建立诚信经营之企业文化并兼顾公司健全发展,提供建立良好商业运作之参考架构,特订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员工、受任人或具有实质控制能力者(以下简称实质控制者),于从事商业行为之过程中,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承诺、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做出其他违反诚信、不法或违背受托义务等不诚信行为,以求获得或维持利益(以下简称不诚信行为)。前项行为之对象,包括公职人员、党职人员,以及任何公、民营企业或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员工、实质控制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三条
本守则所称利益,其利益系指任何有价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义之金钱、馈赠、佣金、职位、服务、优待、回扣等。但属正常社交礼俗,且系偶发而无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时,不在此限。
第四条
本公司应遵守其他商业行为有关法令,以作为落实诚信经营之基本前提。
第五条
本公司应本着廉洁、透明及负责,制定以诚信为基础之经营政策,并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与风险控管机制,以创造永续发展之经营环境。
第六条
本公司应本于诚信经营原则,以公平与透明之方式进行商业活动。本公司于商业往来之前,应考虑代理商、供货商、客户或其他商业往来交易对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涉有不诚信行为记录,避免与有涉有不诚信行为记录者进行交易。本公司与代理商、供货商、客户或其他商业往来交易对象签订之契约,其内容宜包含遵守诚信经营政策及交易相对人如涉有不诚信行为,得随时终止或解除契约之条款。
第七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员工、受任人与实质控制者,于执行业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客户、代理商、承包商、供货商、公职人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承诺、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当利益。但符合营运所在地法律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员工、受任人与实质控制者,对政府机构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其在职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提供捐献,应符合相关法令,不得藉以谋取商业利益或交易优势。
第九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员工、受任人与实质控制者,对于慈善捐赠或赞助,应符合相关法令及内部作业程序,不得为变相行贿。
第十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员工、受任人与实质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礼物、款待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藉以建立商业关系或影响商业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员工、受任人与实质控制者,应遵守智慧财产相关法规、公司内部作业程序及契约规定;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泄漏、处分、毁损或有其他侵害知识产权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