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並兼顧公司健全發展,提供建立良好商業運作之參考架構,特訂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員工、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三條
本守則所稱利益,其利益系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饋贈、傭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系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公司應遵守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五條
本公司應本著廉潔、透明及負責,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經營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六條
本公司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應考慮代理商、供貨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涉有不誠信行為記錄,避免與有涉有不誠信行為記錄者進行交易。本公司與代理商、供貨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其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七條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貨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但符合營運所在地法律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政府機構及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或其在職公職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相關法令,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九條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十條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式及契約規定;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毀損或有其他侵害知識產權之行為。